焦作万方:打造煤电铝一体化产业链
此次在上海召开的试点工作推进会,就是一场坚持问题导向的重要会议。
最后,在人权实现的检验标准上,当代中国人权观不仅关注人权制度规定是否完善,而且强调要将人民的获得感、幸福感和安全感作为检验人权实现的最重要标准。全面开展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切实保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发展全过程人民民主,使人民享有更加广泛、更加充分、更加全面的民主权利。社会主义民主不仅需要完整的制度程序,而且需要完整的参与实践。脱离实际、全盘照搬别国制度模式,不仅会水土不服,而且会带来灾难性后果,最终受害的还是广大人民群众。习近平总书记指出,一国人权状况好不好,关键看本国人民利益是否得到维护,人民的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是否得到增强,这是检验一国人权状况的最重要标准。 当代中国人权观的一个突出特征,就是实践导向。
在人权的道路选择上,当代中国人权观既反对不加分析地照抄照搬,也反对不顾国情、不加选择地仿照其他国家的人权发展道路,而是坚持要走出一条既顺应时代潮流、又适合本国国情的人权发展道路。协调增进全体人民的经济、政治、社会、文化、环境权利,促进人权事业全面发展。因为法治的内涵是确定的,而善治的内涵是不确定的,所以法治与善治的真实关系的还原就是: (1)法治的善是确定的善。
近年来,善治一词已经成为炙手可热的学术名词,并形成了一股善治研究热。由于善字的确可以承载人们许多理想的和美好的元素,因此被大多数学者作了优于法治的理解。显然, 在这种论证过程中,善治是非常理想的治理,法治远不如善治那么美好。然而,如果不只是从发文数量而是联系文章的内容来分析, 关于善治的研究就不那么令人乐观了。
对于善治,人们在理解上存在巨大分歧,虽然每个人都向往善,但是在善为何物的信念上存在尖锐对立。不过,如果仅从上述定义去探寻治理何以为善治,似乎善治的内涵并不十分清晰。
因此,good governance与汉语的善治仅在部分内容上有重叠,两者并不具有严格的对应关系。事实上,在英语中, good governance主要是指一种现代理想的政治模式,即民主法治的治理模式。善治与法治的关系,因为善治评价主体的不同而经常在什么是具体的善的问题上与法治发生严重的对立。前几年,学术界热衷于传播的能动司法概念,就是在错误理解美国司法能动主义的基础上所进行的简单对接,这一简单对接对司法造成的伤害至今依然可见。
善治与法治是什么关系?在关于治理何以为善治的论证中,虽然相关研究者并没有直接比较两者孰优孰劣,但其实已经隐含了善治优于法治的观念。善治与法治比较而言,法治是一个具象的实体性概念,而善治则没有具体实指,是一个抽象的非实指性概念。第三,将善治作优于法治的理解,将导致人们对法治作依法治国的工具性理解,从而将法治的价值意义排除出去。(4)法治的善是可预期的善。
人们在善为何物的信念上的尖锐对立,所导致的结果就是法治的客观性、确定性和形式性,被善治的主观性、不确定性和任意性所消弭和代替。第四,将善治作优于法治的理解,将导致德治优于法治的观念再次抬头。
因此,作为国家治理的方式,正确的且安全的提法不是善治优于法治,而是法治才是最大的善治。而善治概念兼具工具性和价值性,其工具性与依法治国相连,其价值性与法治有关。
无论如何,确定的善总比不确定的善要好。只不过,由于所赋予的具体的善均是人类社会所普遍认可的善, 因此善治这个概念被许多学者轻易地接受了。因此,将善治作为治理的理想,就好比将一个抽象的善当作治理的理想,人类因为这个抽象的善究竟具体指称哪些具体的善而不得不再陷入新一轮的纷争之中。第二,将善治作优于法治的理解,将导致执政者之政治责任被规避。甚至有理由担心,国人原本脆弱的法治观念非但不能借助善治的概念得以提升,反而还可能被严重削弱。良法善治的提法,多少也反映出法学学者在单独使用善治这一概念时的警惕和担心。
由于人们对于善治之善的理解存在尖锐对立,加之话语的制度性垄断,因此善治很可能成为执政者之单边的强势定义。无论如何,客观的善总比主观的善要好。
可以说法治是善的,所以法治是制度的理想,但不能说,善是善的,所以善是制度的理想。善的含义相比于正义的概念更为主观和随意,如果说正义有着一张普洛透斯似的脸,变化无常、随时可呈不同形状并具有极不相同的面貌的话,那么善的含义更加具有魔幻般色彩,漂浮不定。
根据善治研究者关于善治的定义,治理之所以为善治,除了可以理解为政府与社会的良好合作,也可以理解为治理的结果是公共利益的最大化,前者是指治理的过程,后者是指治理的结果,而从善的方面理解,或者还可以做前两者兼而有之的理解。第五,更令人担心的是,将善治作优于法治的理解,将导致执政者用自以为是的善治来代替民主和法治,而民主和法治在善治的名义下也将变得不那么重要,至少相较于善治而言是不那么重要了。
既然善治是善的治理,而法治也是人类所公认的一种好的治理方式,那么善治与法治的关系就成为不能回避的一个问题。法学学者更集中关注善治与法治的关系问题,在善治与法治的关系问题上,大都响应了善治优于法治的观点。因此,评价主体不同,对善治的认识和表述就有所不同。这种情形在善治之善的定义被执政者垄断时尤其容易发生。
还有学者从善治与民主法治的关系方面来认识善治,认为善治包含民主法治但不局限于民主法治, 民主法治只是善治的一个必要条件而非充分条件。也有学者从善治的标准来判定治理何以为善治,认为善治必须满足三大标准:包容、民主和效能。
法治是一个具体的善,而善治则只是一个抽象的善, 抽象的善必须转化为一个具体的善才能为人类所认识和把握。从逻辑上可知,如果这些基本要素结合可以构成一个善治的完整含义,那么善治之所以为善也就得到了最充分的证明。
事实上,虽然善治研究者大都强调政府与社会的共治,但是也有个别学者就特别强调执政党是重要的治理主体,并认为善治的实现在于执政党的道德自觉。这在一个已经实现了法治的国家当然不存在问题,但在一个没有实现法治的国家,当法治还是人们所追求的目标时,问题就出现了。
当然,不是每一位法学学者都能抵挡住善治之善所散发出来的诱人魅力,有的学者甚至在善治与法治何优何劣的问题上,比其他领域的学者走得还远。民主法治的治理模式是建立在治与被治关系的平等基础上, 排斥非民主国家good governance概念的使用可能。但是,如果说善治优于法治的话,那么善治的价值意义就可能被执政者故意忽略,而善治的工具意义则有可能被有意强化,从而导致人们对法治的追求异化为权力者对依法治国的推崇。上述隐忧形成的根本原因还是在于用汉语的善治直接对译英语的good governance , 从而用good governance的英语语义来解释汉语语境下的善治概念。
因此,将大部分内容并无关系而仅有部分内容发生勾连的两个概念,作同等理解,概念的语义就会发生迁移甚至质的改变,其结果是,大部分不相关的语义因此发生了直接的联系,从而人们对法治的追求就异化为对善治的追求。可以预料,随着十八届四中全全会《决定》提出良法是善治的前提,善治研究热还会继续升温
以杨金柱为首的一些律师,被称为死磕派律师。2013年的平度陈宝成案,律师界首次出现大规模聚集,主要是声援、慰问和凑热闹。
这种改变不是死磕律师发展到一定阶段的理性转型,而是一种无序的、盲目的现象。成立专家顾问团和律师观察团。